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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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5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世學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