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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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井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井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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