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原簡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審理案號為103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王金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金華與 嚴光明 (嚴光明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
10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凌晨
2、3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豐源橋南端附近之產業道路旁,見 賴建勳 所有前遭年籍不詳之人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輛停放在該處,車上並放有 李勝利 所有前遭年籍不詳之人竊取之乙炔2瓶等物,其等2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以2人一同徒手推車之方式,共同將前開車輛推離現場而竊取前開車輛得手。嗣經警察於100年5月28日上午9時5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前查獲,並當場扣得自用小貨車1輛、乙炔2瓶及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金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嚴光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人即被害人賴建勳、李勝利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刑案現場測繪圖、車籍查詢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刑案現場照片14張等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金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王金華與共同被告嚴光明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告係先後分別竊取前開小貨車1輛及乙炔2瓶,應論以數罪,然被告係同時竊取小貨車1輛及乙炔2瓶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亦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並認被告所犯係構成一罪,附此敘明。
㈡被告前於①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訴字第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7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猶未反躬自省,且其正值壯年,未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恣意竊取被害人等所有之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尚能坦承本件犯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及失竊物品之種類、數量、價值,及失竊物品業經被害人等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警卷第32-33頁),暨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打石工,最近因受傷無法工作,未受傷時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家中尚有未婚妻、
3個小孩賴其扶養照顧,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王金華及共同被告嚴光
明所有,然並非供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王金華供明在卷(警卷第11-12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頭燈│1個│├──┼───────┼────┤│2│鐮刀(已斷)│1支│├──┼───────┼────┤│3│美工刀│1支│├──┼───────┼────┤│4│瑞士刀│1組│├──┼───────┼────┤│5│LED小手電筒│1支│││││├──┼───────┼────┤│6│老虎鉗│1支│├──┼───────┼────┤│7│鉗子│1支│├──┼───────┼────┤│8│活動扳手│1支│├──┼───────┼────┤│9│銼刀│1支│├──┼───────┼────┤│10│扳手│1支│├──┼───────┼────┤│11│牛角扳手│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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