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邱亮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