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13號原告 黃俊中 被告 黃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尤朝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