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38號原告 葉美 呈
葉憲義 葉憲忠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捌萬玖仟柒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