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8號
104年度易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國峰選任辯護人潘東翰律師被告王正彥
歐石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