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4,046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甲○○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乙0000000000、丁○○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70,32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甲○○自99年4月0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24,046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乙000000000
0、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9年04│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424046│ 景堂 〈原名│月03日起│││││元│: 林久翔 〉│││││││,丁○○││││└──┴───┴─────┴──────┴──────┴───────┘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9年0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4046│景堂〈原名│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林久翔〉│││百分之十,逾期││││,丁○○│││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