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麗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間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19,18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49,31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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