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9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福源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鄭瑞章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其中:
當事人欄:關於稱謂「黃福源即附帶被黃福源」之記載,應更
正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關於稱謂「被黃福源即附帶黃福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案由欄中,關於「黃福源」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關於「被黃福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主文欄中:關於「黃福源黃福源」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
人黃福源」。關於「被黃福源鄭瑞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鄭瑞章」。關於「附帶黃福源鄭瑞章」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帶上訴人鄭瑞章」。
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黃福源即附帶被黃福源黃福源」之記
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黃福源」。關於「被黃福源即附帶黃福源鄭瑞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鄭瑞章」。關於「被黃福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