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7年度婚字第6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上訴人乙○○(下稱其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丙○○(下稱其名)之聲請,就乙○○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原審主張略以:
(一)丙○○與上訴人甲○○(下稱其名)於民國98年12月13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於105年10月間,丙○○發現甲○○、乙○○2人有外遇之情事,其等2人多有曖昧之對話(見原證1,摘要如附表一),雖經丙○○要求甲○○改進,但甲○○依然故我,持續與乙○○往來,置家庭、子女於不顧。甲○○、乙○○間有不正當之親密行為,更有情侶間之擁抱行為(見原證52,摘要如附表二)。足見甲○○、乙○○已侵害丙○○之配偶權。
(二)甲○○主張丙○○提出之原證1係違法取證,然丙○○既非國家機關,並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況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私人違法取證,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採權衡法則後,仍認該私人取證可以作為證據資料使用,故甲○○上開主張顯無理由。
(三)除丙○○提出上開證據外,甲○○與乙○○外遇,尚有其他證據可資佐證。甲○○曾向丙○○表示:「沒辦法,既然妳一點都不能有她,那索性都不要了」、「妳應該也很清楚,我們之間也回不去了」、「我說過了,我的心就是有了其他人」等語。且甲○○曾於與丙○○LINE對話中,假意向丙○○道歉,甲○○表示:「真的莫名其妙心動,是上個月的事,聊著聊著,就什麼都跟她說了」,丙○○稱:「出去玩那天開始嗎?結果~你瘋狂愛戀~沒有融化人家的心,只有融化我對你的信任,還有傷害我的心」,甲○○表示:「對不起」,丙○○稱:「我真的受傷很深,不是這麼一時半刻可以忘懷的,這次給我的傷害,比失去 翔翔 還要更痛!」,甲○○表示:「我知道」,丙○○稱:「你在追薏仁時~你有想過~我發現後的反應與結果嗎?」,甲○○表示:「沒有,真的當下,錯了」等語。甲○○之父親 王文章 亦曾向丙○○表示:「…會不會暗地裡又跟那個女生相會,不然怎麼會對自己的兒女這樣,要不要晚上去跟蹤他一下」、「為了一個女人搞到家裡烏煙瘴氣,真的狠生氣,我再想想有沒有辦法」、「知道妳難過」、「碰到這種外遇對你是很殘忍…」等語。可證甲○○、乙○○有侵害丙○○之配偶權。
(四)丙○○得知甲○○與乙○○外遇後,並未同意二人在一起,此由丙○○與甲○○之母親、舅舅討論外遇之對話錄音暨譯文即可知。至乙○○提出之丙○○與乙○○間LINE對話內容,丙○○雖曾提及「你接受他好嗎」、「愛情裡,只有不愛的才是第三者,我才次第三者」、「你不會是小三」等語,但這是丙○○氣頭上的反話,丙○○從未同意或容任甲○○、乙○○交往,也沒有要拋棄配偶身分法益或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意思。
(五)原證1係丙○○於105年10月1日發現(原判決記載發現日為105年1月10日,經丙○○上訴表明係105年10月1日,應予更正),原證52為甲○○、乙○○於105年10月
2日之對話,故可認甲○○、乙○○自105年10月1日前某日起至105年10月2日止,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甲○○、乙○○上開行為已侵害丙○○之配偶權,爰依民法第
184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聲明:請求上訴人二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原審對於丙○○之請求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150,000元及甲○○自107年8月22日起(甲○○部分,依原審卷三第533至535頁所附之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可知係於107年8月21日收受訴狀,故應自107年8月22日起算遲延利息)、乙○○自108年9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甲○○、乙○○不服提起上訴,其等上訴聲明均為:
1.原審判決不利於甲○○、乙○○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丙○○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並答辯如下:
(一)甲○○部分:
1.丙○○提出之原證1對話紀錄,為違法取得之證據。依被證11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
7年度偵字第34763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丙○○曾於前案刑事偵查中自承未經甲○○之同意破解甲○○手機圖形密碼而翻攝以取得原證1之對話紀錄並翻拍等違法取證行為,已侵害甲○○對於手機內容之合理隱私期待,縱雙方當時婚姻關係中,並非當然可認配偶之一方因而有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是以原審原證1對話紀錄應不具證據能力。
2.丙○○主張甲○○所為妨害家庭而情節重大之情事侵害配偶權云云,並非實在,甲○○與丙○○婚姻存續期間,無任何逾越正常朋友交往的親密行為,單純聊天並未構成不法侵害丙○○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有無侵害配偶權之認定,應審慎判斷是否係以不法手段而有情節重大之程度,影響夫妻感情之因素本就非單一,豈能僅向單方咎責。
3.再者,從甲○○與丙○○之對話紀錄可知,雙方對於家務分配、理財觀念、兒女教養、宗教信仰等思想、價值觀理念不合,沒有繼續生活之共識而感情日漸淡薄、漸行漸遠:
⑴兩人分道揚鑣,無非是對於家務分配、理財觀念、兒女
教養、宗教信仰等理念不合,沒有繼續生活之共識而造成,此觀兩造間自106年8月31日起之對話紀錄即可知。丙○○也自承兩造離婚是因雙方長期不合,可知雙方彼此積怨,卻未有良性溝通,才是造成雙方離婚之主因。參以雙方結婚後同住在新莊,丙○○與甲○○家人相處確有不適應,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方式多有埋怨,亦對於甲○○父母多有怨懟,加深甲○○與丙○○之隔閡。
⑵況自被上訴人知悉甲○○與他人聊天之後,仍向甲○○
表示「可以找她,可以跟他聊天」、「叫她讓你心裡有她呀!我已經退出了!我不是個問題了!」〔參原審10
7年度家暫字第64號卷一(下稱家暫卷)丙○○於107年7月27日提出家事暫時處分答辯三狀所附證物21〕,可知丙○○已容許甲○○與他人聊天,並沒有因被甲○○與他人聊天之行為受到配偶權之重大侵害。
4.綜上,從丙○○、甲○○之對話紀錄可知,雙方或對於家務分配、理財觀念、兒女教養、宗教信仰等思想、價值觀理念不合,或對於同住親人有所怨懟,而沒有繼續生活之共識,感情日漸淡薄,漸行漸遠,丙○○已容許甲○○與他人聊天,並無不法侵害丙○○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甲○○乃就原審敗訴部分,提起本件上訴。
(二)乙○○部分:
1.丙○○曾經以LINE對乙○○說「我從來沒有覺得是你的錯,真的」、「你明明只是當他是朋友~但他的行為~硬是把你搞成破壞人家家庭的人」,顯然丙○○自始至終均明知乙○○與甲○○間從未發生超過朋友情誼之事,更無侵害其配偶權之情事。
2.丙○○於106年5月13日曾以LINE要求乙○○接受甲○○,經乙○○明確向丙○○表示「我從來沒想要介入你們之間」、「不可能(接受他)」、「我又沒愛他、哪來的相愛」、「我沒愛他,何來的接受」,表明立場,顯見丙○○已確認並知悉乙○○、甲○○並無交往可能,丙○○更line向乙○○表示「我希望你還是我們的朋友」,表示日後雙方還是朋友,雙方依舊照常聊天、出遊等,詎丙○○今因家庭失和而無端遷怒於乙○○,並稱乙○○、甲○○共同侵害其配偶權之情節重大等,然此並非事實。
三、丙○○答辯意旨:
(一)甲○○主張丙○○提出之原證1、原證27係違法取證,然丙○○非國家機關,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甲○○主張此等證據不得使用,反足以說明此為關鍵證物,甲○○之外遇早為甲○○全家族皆知。
(二)侵害配偶權不以成立刑法上通姦罪或懷胎生子為必要,亦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是故丙○○自得請求賠償之。乙○○提出與丙○○間LINE對話內容,丙○○雖曾提及「你接受他好嗎」、「愛情裡,只有不愛的才是第三者,我才次第三者」、「你不會是小三」等語,此為丙○○氣頭上的反話,丙○○從未同意或容任甲○○、乙○○交往,也沒有要拋棄配偶身分法法益或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意思。
(三)原證1係丙○○於105年10月1日發現,甲○○、乙○○於105年10月1日當天承認有擁抱,原證52為丙○○與乙○○於105年10月2日之對話,故可認甲○○、乙○○自
105年10月1日前某日起至105年10月2日止,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甲○○、乙○○上開行為已侵害丙○○之配偶權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丙○○與甲○○於98年12月13日登記結婚,兩造嗣於108年9月12日於本院和解離婚,另丙○○係於
105年10月1日發現甲○○與乙○○間有如附表一之對話紀錄,丙○○與乙○○係於105年10月2日有如附表二之對話紀錄等情,為兩造所是認,且有戶籍謄本、本院和解筆錄、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5頁、第105至137頁、第299頁、原審卷二第507頁、第510頁),前揭事實堪信為真。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證1對話紀錄有無證據能力?
1.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2.甲○○雖主張丙○○所提原證1即甲○○、乙○○之對話紀錄,主張為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證據等語。按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此乃我國憲法第12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然有鑑於訴訟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時有發生衝突之可能,如因侵害隱私權或以不法方式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而逕予排除之問題,在民、刑事訴訟程序非可一概而論。蓋民事訴訟係對於私權糾紛進行權利義務之確認與實現之程序,刑事訴訟程序則係國家確定刑罰權之機制,對於證據禁止法則之確立,係因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警察機關針對犯罪進行調查蒐證,檢察官代表國家發動偵查權進行追訴處罰,國家與被告顯立於不平等地位,為防免司法權濫用,害及人民基本權利,故對於不法取得之證據,嚴格審查其證據能力,設有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惟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兩造處於公平之對等地位,同在法院面前針對個人權利進行攻擊防禦,關於證據之取得或提出原則上並無不對等之情事,較無刑事訴訟程序因國家司法權與人民處於不平等地位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對於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有所不同。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應自裁判上真實之發現、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與違法收集證據之誘發防止調整等觀點,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尚非可僅以採證手段或有失當之瑕疵,逕予排除該項證據之適格。就審查程序而言,首應確定違法行為之種類,探尋被違反法律之規範目的及保護法益,就違法取得證據者之於訴訟上利用該證據之程序利益加以確認,最後進行利益權衡,若有違反憲法核心保護價值,原則上禁止該證據之利用,例外以利益權衡兼顧比例原則承認其可利用性。又衡諸我國社會對於婚姻忠誠義務高期待之現狀,妨害他人婚姻關係之不法行為多係隱秘為之,被害人之舉證極度不易;且因此類事件往往涉及他方當事人隱私權之範疇,兼以民事訴訟原則上須由主張權利遭受侵害者負舉證之責,在此前提下,本院認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之際,應合併審酌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及所取得證據於程序上利用之利益,再適用比例原則加以權衡,非得一律排除以侵害隱私權方式取得之證據。針對原證1如何取得一事,丙○○於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4763號偵查中曾稱:105年10月
1日5時許,因為伊懷疑甲○○與乙○○有曖昧關係,所以伊確實有去看甲○○的手機,伊是之前看到甲○○的手機圖形密碼,解開甲○○的手機,以伊的手機翻拍甲○○跟乙○○的LINE對話紀錄,當天伊看完訊息後,就踹在床上的甲○○,告知甲○○伊看到訊息,甲○○說對不起,不是有意的,伊就跟甲○○說之後手機可否給伊看,甲○○說沒問題,所有通訊軟體都可以給伊看等語,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329至331頁)。此與甲○○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伊手機設有數字密碼鎖,也有設定圖形鎖,開機、打開程式都需要密碼,原證
1是在伊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拍下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2
6頁)。互核丙○○與甲○○所述可知,丙○○係利用甲○○解鎖並使用手機之際,從旁得知甲○○手機圖形密碼,並於甲○○不知情之情形下、以該密碼解開甲○○手機取得原證1之對話紀錄,侵害甲○○之隱私權,然蒐證期間非長,其取得方法係以秘密為之,非以任何強暴、脅迫或其他相類方式為之,對象限於甲○○及共同為侵害行為之乙○○。且從附表一所示甲○○、乙○○二人對話紀錄顯示「甲○○:夭壽,照片本來要傳給你,傳給老婆,還好沒打字,不然又死定了」等語,可知甲○○、乙○○就兩人相處情形有刻意避免為丙○○發現之舉,可認丙○○主張甲○○、乙○○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舉證困難,基於利益權衡原則,應認丙○○有使用原證1對話紀錄為證據之必要,本院認上開證物具證據能力。
(二)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甲○○、乙○○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是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之一種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應受侵權行為法之保護,不容配偶之一方或第三人任意侵害。
2.觀諸摘要如附表一所示甲○○、乙○○之LINE對話內容,乙○○稱「下次見面親你一個」、甲○○稱「好想抱著你,發呆,休息」、乙○○稱「哈,好啦」、乙○○又稱「等等吃,一定很好吃,因為你買的,你不要一直讓我感動,我會愛上你耶!」、甲○○稱「你不是早就愛上我了嗎?」、乙○○稱「會更愛你」、甲○○稱「奇怪耶,幹嘛跟我這麼客氣」、乙○○稱「好啦」、甲○○稱「我都預約你下輩子了,所以不用謝」、甲○○又稱「差點去抱你睡,那天我被趕出來,一定去抱你睡,你女兒知道你跟綠豆的事嗎、如果她不知道,那我在她面前就要保守一點」、乙○○稱「好,進房在抱」、「看著你,感覺你在身邊,就是種幸福。」等語,均可見乙○○主動對甲○○表示親一個、會愛上你、進房在抱、感覺你在身邊就是種幸福之意,甲○○則以好想抱著你、預約你下輩子等話語回應,兩人間之對話與正在交往中之戀人並無二致,絕非一般朋友間會有之互動,可知甲○○、乙○○已逾越正常交友分際而屬婚外情行為。且由甲○○、乙○○對話中,甲○○提及:「夭壽,照片本來要傳給你,傳給老婆,還好沒打字,不然又死定了,沒有淋到雨,後來就沒雨了」,乙○○回以:「差點被趕去公園睡」,甲○○毫不避諱提及有老婆一事,乙○○亦無任何質問話語,由二人對話自然即可見乙○○已知悉甲○○為已婚。
3.綜上所述,由附表一所示內容可知甲○○以送早餐、幫忙按摩之行動及上開話語屢向乙○○表達愛意,乙○○亦回以會更愛你、在你身邊就是種幸福等話語,可認 渠等 已達相當親暱之男女情誼交往,並非僅是單純朋友聊天,故丙○○主張甲○○、乙○○自105年10月1日前某日起至10
5年10月2日止之交往行為,已影響丙○○、甲○○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對婚姻本質已加以干擾、侵害,渠等之交往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範疇,顯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夫妻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侵害丙○○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堪認定。
4.甲○○雖辯稱丙○○、甲○○感情日漸淡薄,沒有繼續生活共識、且丙○○已容許甲○○與他人聊天,並沒有因被甲○○與他人聊天之行為受到配偶權之重大侵害等節:
依丙○○、甲○○對話紀錄顯示:丙○○稱「我是真的想跟你牽手走一輩子」、甲○○稱「我知道」、丙○○稱「你呢?你可以跟我說實話~」、甲○○稱「也想阿、晚上我也是都一個人」、丙○○稱「在他家附近嗎?」、甲○○稱「都有,不一定」、丙○○稱「你們應該一直都沒斷過聯繫吧、都是用fb在聯繫」、甲○○稱「我會傳啊,他很少回而已」;另甲○○稱「說過了我都是自己一個,你不相信我也沒辦法、況且是你自己說我可以找她,可以跟她聊天、你不願意自己開心我也沒辦法」;丙○○則稱「我已經退出了!我不是個問題了!」、甲○○稱「她從來就沒要進來、哪有甚麼問題」等語(見家暫卷第375頁、第383頁),可知丙○○斯時一再質疑甲○○與乙○○之關係,並稱「你可以跟我說實話」、「我已經退出了,不是個問題了」,係為求甲○○與其坦誠解釋與乙○○之關係究竟為何,然甲○○面對丙○○不斷提問,均否認與乙○○間有何逾越朋友關係之互動,於此前提下,縱使丙○○容許甲○○與乙○○聊天,渠等共識僅限於容許甲○○、乙○○間有正常朋友互動相處,而未擴及允許甲○○與乙○○發生男女親暱感情。且縱然丙○○、甲○○感情日漸淡薄,甲○○已不欲再與丙○○共同生活、維繫婚姻,然甲○○仍不應在未解決與丙○○婚姻困境之前,即逕自發展他段感情,甲○○前開辯稱自難憑採。
5.乙○○雖辯稱丙○○知悉其與甲○○並未發生超過朋友情誼之事、並明確表示雙方還是朋友,丙○○將家庭失和無端遷怒乙○○等節:
⑴甲○○與乙○○間並非僅是單純朋友聊天互動,已達相
當親暱之男女情誼交往等情,已如前述,且依丙○○與乙○○對話紀錄顯示:乙○○稱「又不干我事、我從來沒想要介入你們之間」、丙○○稱「你接受他好嗎」、乙○○稱「不可能」、丙○○稱「為什麼?」、乙○○稱「就不可能啊!」、丙○○稱「愛情裡,只有不愛的才是第三者、我才是第三者」、乙○○稱「我又沒愛他、哪來的相愛」等語,以及附表二所載丙○○稱「不只擁抱,是他追你,他在風雨中等你」、乙○○稱「我接受了嗎?」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71頁及附表二卷證出處),由乙○○陳稱「我又沒愛他、我接受了嗎」表現出僅是甲○○單方示愛行為,可知乙○○與甲○○立場相同均未曾向丙○○誠實表示二人關係為何,經丙○○表示因當時剛失去一個小孩,擔心再失去甲○○,想說這樣講乙○○會可憐伊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16頁),可知丙○○並無容任渠等交往之意,審以丙○○未曾從渠等口中證實二人確有逾越朋友關係交往一事之前提下,難認丙○○前開所言係已同意渠等交往。
⑵且乙○○所稱丙○○知悉其與甲○○並未發生超過朋友
情誼之處、雙方還是朋友,與前開甲○○、乙○○對話內容顯示出之兩人關係不符,縱使如乙○○所述丙○○認為渠等僅為朋友關係,亦係出於乙○○未向丙○○坦承與甲○○之關係已達親密之男女交往情誼所致,故乙○○辯稱亦難採信。
(三)丙○○得請求甲○○、乙○○賠償之數額為何?
1.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2.查甲○○、乙○○所為,顯足以破壞丙○○與甲○○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已侵害丙○○關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確屬重大,揆諸上開規定,丙○○主張其因甲○○、乙○○前開不法侵害其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致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甲○○、乙○○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又丙○○為技術學院畢業、月入32,000元、年領14個月薪資;甲○○為技術學院畢業、工作為小吃餐飲業、月入50,000元;乙○○為高職畢業、從事物管工作、月入3萬多元,名下一間房
子、尚有貸款2,000,000元,業據兩造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343頁、第403頁、第510頁、第512頁)。本院斟酌上開甲○○、乙○○不法侵害丙○○關於配偶身分法益之情節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暨丙○○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丙○○得連帶請求甲○○、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150,000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
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請求甲○○、乙○○應連帶給付150,000元,及甲○○自107年8月22日起、乙○○自108年9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甲○○、乙○○敗訴之判決,並為准、駁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甲○○、乙○○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顧仁彧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淑怡附表一:摘要原證1之「甲○○、乙○○二人LINE對話紀錄」┌───────┬────────────────────────────┐│卷證出處│LINE對話內容摘要│├───────┼────────────────────────────┤│原審卷一第105│乙○○:下次見面親你一個││至111頁│甲○○:那我就等│││乙○○:乖│││甲○○:不然後天早上上去找你,就不等│││乙○○:早點休息啦,你這幾天很累了,早上我還在睡啊!│││甲○○:我等好了│││乙○○:不要等,下次見面親你一個│││甲○○:下次上去抱著你,睡一個小時,然後開店上班│││乙○○:我家不能進入,抱歉,門禁森嚴│││甲○○:那我等│││乙○○:我家不給男人進,我女兒也不能帶男生進來,公平,不│││要等,親你一下啦,乖│││甲○○:再說│││乙○○:不想親,就收回吧!│││甲○○:兩碼子事啊│││乙○○:同件事,乖,別等,聽話,我會小心啦,別擔心│││甲○○:好想抱著你,發呆│││乙○○:恩,下次勤你一下,乖,下班早點回去休息│││甲○○:好想抱著你,發呆,休息│││乙○○:哈,好啦│││甲○○:沒地方啊,妳又不給我進去│││…│├───────┼────────────────────────────┤│原審卷一第113│乙○○:傻瓜,快回家啦,累二天了││頁│甲○○:豈止兩天,很多天了│││乙○○:明天有得你忙的│││甲○○:抱著妳才能真的休息│││…│├───────┼────────────────────────────┤│原審卷一第115│乙○○:等等吃,一定很好吃,因為你買的,你不要一直讓我感││頁│動,我會愛上你耶!│││甲○○:你不是早就愛上我了嗎?│││乙○○:會更愛你│││…│││甲○○:奇怪耶,幹嘛跟我這麼客氣│││乙○○:好啦│││甲○○:我都預約你下輩子了,所以不用謝│││…│││乙○○:我很好啊!我沒那麼脆弱│││甲○○:所以你並不是真的心如止水,是吧│││乙○○:心如止水不恐怖,心如死水才恐怖,我是不想談戀愛而│││已,因為男人太善變了,太不可靠了,在男人心中,沒│││有永遠不變│││甲○○:沒有談啥戀愛阿,就只是,你也動了心,不是嗎?│││乙○○:動啥│││…│││甲○○:吃完跟我說,值不值得排半小時│││乙○○:好,謝謝,你排和送的價值已經超過早餐了,所以我沒│││辦法評價…│││…│├───────┼────────────────────────────┤│原審卷一第117│甲○○:我很認真的讓你舒服,讓你笑耶││頁│乙○○:屁啦,不要搔窩癢,下次不見你了│││甲○○:按完是不是很舒服│││乙○○:手都沒力了,舒服個屁│││甲○○:可是一下下之後會很舒服,下次幫你按整套…││││├───────┼────────────────────────────┤│原審卷一第119│甲○○:我又不急,還是你要先來跟我抱抱也可以││頁│…│├───────┼────────────────────────────┤│原審卷一第121│乙○○:可愛,怎麼看都可愛,有沒有淋到雨啊!││至129頁│甲○○:夭壽,照片本來要傳給你,傳給老婆,還好沒打字,不│││然又死定了,沒有淋到雨,後來就沒雨了│││乙○○:差點被趕去公園睡│││甲○○:差點去抱你睡,那天我被趕出來,一定去抱你睡,你女│││兒知道你跟綠豆的事嗎?│││乙○○:不清楚吧!她也沒問,不敢白目│││甲○○:你覺得她知道嗎?如果她不知道,那我在她面前就要保│││守一點│││乙○○:好,進房在抱│││甲○○:好,沒問題│││甲○○:她的感受很重要│││乙○○:真的│││甲○○:所以你要給我鑰匙,趁她睡著,我再溜進去│││甲○○:剛剛在堤防,有風,沒紅燈,騎著騎著,差點睡著│││乙○○:就叫你下午出門留著煮,還跟我出門浪費時間│││甲○○:我開始話變少,就是思緒無法集中,開始出神了│││甲○○:看著你,感覺你在身邊,就是種幸福│││乙○○:還好,我話一直很多,不管你聽不聽│││甲○○:我有在聽│││乙○○:我想講,一定講│││甲○○:只是有時候思考會慢一點│││乙○○:看著你,感覺你在身邊,就是種幸福。你真的很會甜言│││蜜語│││甲○○:哪裡有,都是肺腑之言,其實真的想做的,只是靜靜的│││,抱著你,躺著發呆│││…│├───────┼────────────────────────────┤│原審卷一第131│乙○○:你今天是好爸爸,好老公耶!││頁│甲○○:還是好情人│││乙○○:是不錯啦,很貼心│││甲○○:所以你也覺得是情人│││…│├───────┼────────────────────────────┤│原審卷一第133│乙○○:都來樓下了,怎好意思說,哦,麥罵阿啦,親愛的││至135頁│甲○○:五分鐘後到│││甲○○:都來樓下了,怎好意思說。拒絕一次就不會有下一次│││乙○○:五分鐘後到?│││甲○○:快到了,在 裕民 │││乙○○:你要來,我還沒起床│││甲○○:管你的,到了│││乙○○:你又感動了我一次,真的謝謝你│││…│├───────┼────────────────────────────┤│原審卷一第137│甲○○:…決定明天放假,來去找你││頁│乙○○:明天我上班耶│││甲○○:去找你喔親親啊,要親親喔│││…│└───────┴────────────────────────────┘附表二:原證52之「丙○○與乙○○間之LINE對話紀錄」┌───────┬────────────────────────────┐│卷證出處│LINE對話內容摘要│├───────┼────────────────────────────┤│原審卷三第52頁│乙○○:…我並沒有搶走任何人│││丙○○:他已經說愛你了│││乙○○:我說過了,今天如果沒有我,你們之間就不會有問題嗎│││?│││丙○○:但你卻承諾他,要常擁抱│││乙○○:你們的問題不是擁抱了誰,而是你們的溝通出了問題│││丙○○:我們是有問題,但他也說了,是你的擁抱讓他動心了,│││但你沒有,卻承諾他給他更多的擁抱,這不是讓他更飛│││蛾撲火嗎?我無數次的要溝通,是他屢次的拒絕,我累│││了,才放棄的…│││乙○○:現在,我也不知道如何做你會好過點,我沒怪你,是我│││比較抱歉│││丙○○: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做│││乙○○:但是整件事情,我能掌控的就是不傷害你,但是確因為│││擁抱的舉動讓你傷害這麼大,但是,你想過嗎?真的是│││因為擁抱嗎?你氣的是我擁抱他嗎│││丙○○:不只擁抱,是他追你,他在風雨中等你│││乙○○:我接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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