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九0號、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七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第一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7月8日│97年11月15日│97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377號│偵字第3837號│偵字第3322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69號│98年度訴字第68號││││5916號││││├────┼────────┼────────┼────────┤││判決日期│98年3月16日│98年4月1日│98年4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69號│98年度訴字第68號││決││5916號││││├────┼────────┼────────┼────────┤││確定日期│98年3月16日│98年4月1日│98年4月9日│├──┴────┼────────┼────────┼────────┤│附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53號(編號│字第2676號(編號│字第2733號(編號│││1至3定執行刑)│1至3定執行刑)│1至3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