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乾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塑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焄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分別說明起訴狀附表所示焄4A、焄4B、焄4C、焄4D、焄4E、焄4F之機器,是否均在被告所有苗栗縣後龍鎮大山腳東明里頂浮尾36號廠房內?如不是,則其中何項機器置於上開廠房內?
三、請原告提出自國外進口焄4機器之進口報單。
四、請被告焄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接受國外公司委託就焄4機器進行試車運轉之委託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