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9號聲請人 孫世英 代理人 林唐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鼎豪 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