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簡宏平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
徐宗賢 律師被告 鍾智文
張慶林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簡宏平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鍾智文、張慶林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自訴(112年度自字第28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鍾智文、張慶林均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卓育璇法官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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