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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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蔡是清 被告 許呈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0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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