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盧炳憲 相對人 陳基宗 債務人 陳榮源陳寶安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仕傑 即陳寶安之繼承人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芳 默即陳寶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聲請人即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影本附卷可憑。
㈡相對人陳基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第
三人陳寶安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第三人陳寶安於①104年12月22日②104年12月22日③104
年12月22日邀同相對人陳基宗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490,000元②510,000元③7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4年12月22日②124年12月22日③114年12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陳寶安自①107年3月22日②107年1月22日③107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尚欠①本金1,355,937元及利息、違約金②本金467,656元及利息、違約金③本金622,2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陳寶安於105年2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陳榮源、陳仕傑、 郭芳默 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擔保借款約定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放款查詢、借戶明細、第三人陳寶安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8月17日107南院武家字第000000000號覆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陳基宗、債務人陳榮源、陳仕傑、郭芳默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陳基宗、債務人陳榮源、陳仕傑、郭芳默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857│83.43│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8│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3層樓房│42│56│56│14│17│平│鋼筋│7.│平│全│││4│西勢里富強路│康區富強│樓房鋼筋│.8│.5│.5│.8│0.│方│混凝│48│方│││││1段356號│段857地│混凝土造│4│3│3│8│78│公│土造││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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