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48號原告許 黃秀廷 被告 張寶維
宋柏翰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陳鈴香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