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張錫銘
張洪富 女被告 陳永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俊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