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張錫銘
張洪富 女被告 陳永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俊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