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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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348號債權人 吳金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志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自103年10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等文件到院(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