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廖林素葉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上訴人 廖晟 任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1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壹佰陸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起訴時價額定之(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66號、31年抗字第690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㈠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於
台南市○○區○○段○○○○○○○○○○○○○○○○○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5日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本院上開判決,及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㈡系爭三筆土地,面積分別為2500平方公尺、3125平方公尺、
1500平方公尺,於103年1月20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600元,依此計算,系爭三筆土地之價額應為2,565萬元【(2500+3125+1500)平方公尺3,600元/平方公尺=7,125×3,600=2,565萬元】。經核:
⒈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應徵裁判費23萬7,72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裁判費18萬7,560元(原審卷一第58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5萬160元未據繳納。⒉上訴人於第二審及第三審均應徵裁判費35萬6,580元,惟上訴人僅各繳納裁判費28萬1,340元,尚欠第二審裁判費7萬5,240元及第三審裁判費7萬5,24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