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告祭祀公業 楊開倫 法定代理人 楊明順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被告 尤麗梅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被告 楊正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同年月17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併表明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