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元宵律師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進良 律師
江榮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解除限制出境(海)。
理由
一、被告乙○○、丙○○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於民國96年10月30日以甲○盛成96偵21703字第271號函、96年11月7日以甲○盛成96偵21703字第278號函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予以限制出境及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海,嗣經本院認有限制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於97年6月5日以北院隆刑巳96訴1890字第0970009062號函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續予限制出境(海)在案。
二、茲本案業經審理終結,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被告乙○○、丙○○被訴罪名均屬不能證明,於99年5月31日諭知被告乙○○、丙○○無罪在案,是已無限制其出境(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思帆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