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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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岱玲選任辯護人吳弘鵬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16日上午11時,在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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