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8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03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