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君義務辯護人曾子興律師被告林蔚芯輔佐人 林明本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616號、109年度調偵字第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佳君因粉絲見面會派發號碼牌問題與被告林蔚芯發生爭執,竟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13日12時許,在臺北巿萬華區捷運西門町站6號出口,利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Instagram社群網站,以「佳君MiaPrincess」之暱稱,在該社群網站發布被告林蔚芯照片,且以泰文「皮」(中文譯:鬼、瘋鬼)等語,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以生損害於被告林蔚芯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林蔚芯因此憤而意圖散布於眾,於108年8月13日14時4分許,在特定多數人均可觀覽之FACEBOOK「爆怨公社」網頁中刊載:「‧‧‧。是網紅理解力太差還是店家真的語意有問題,‧‧‧。#會吵會鬧有糖吃#但明理人不吵也不鬧#我不要吃糖#我要的是最後的真理*一名自稱網紅的,在昨日在某場活動上跟我方起爭執。‧‧‧且居然語帶嗲氣的說類似我很紅,歡迎收尋之類的言論,現場的人沒有人認識,全部看傻眼。‧‧‧PS.圖片是網紅公開公佈的貼文#不接受媒體採訪#也希望媒體不要報導沒有新聞價值的新聞#因為我不想讓自稱網紅的紅下去#網紅是誰#聽說開頭是英文#只能公佈這麼多了,已至警局提告妨礙名譽#肖像權是民事日後在連帶提告」等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被告陳佳君名譽之事,因認被告陳佳君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林蔚芯涉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佳君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林蔚芯被訴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即被告林蔚芯、陳佳君均已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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