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黃清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洪仲澤 律師
邱敬瀚 律師 蔡詠晴 律師 陳婉瑜 律師被告 何新通
何新長 何忠勝 何忠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榮 被告 陳溫琪 訴訟代理人 李祐任 被告 陳尚明 訴訟代理人 陳郭賞月
王慧君 被告 陳泓
黃清貴 黃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周素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