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胡亞飛 關係人優佳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優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優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得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優佳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優佳學校財團法人於民國96年6月27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96年7月1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完整規範監察人職務規範要點,經優佳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2年12月12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2條如附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優佳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優佳學校財團法人於102年12月12日召開之第2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系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優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22條規定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之內容,經核該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再其修正變更捐助章程之行為亦經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准予核定備查在案(本院卷第10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監察人職權如下:│第二十二條監察人職權如下:││一、財務之監察。│一、財務之監察。││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三、決算報告之監察。│三、決算報告之監察。││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冊之審查。│項簿冊之審查。││五、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監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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