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6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登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3,375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