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建物抵押權設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68號原告 李泰興 訴訟代理人 林英里
王琛博 律師複代理人 林庭 如被告 譚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建物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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