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救字第77號
抗告人 莊林寶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道融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羅崔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救字第77號
抗告人 莊林寶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道融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