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敬棋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2,9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