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附民原告 李信賢 附民被告 黃振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17號(原112年度易字第119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