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6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3樓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98年度雄小字第814號),本院於民國98年7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17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客戶貸放歷史明細
表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
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
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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