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
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20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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