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30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送鑑定後核定應為新臺幣
壹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經查本件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拆除貨櫃屋部分,參考卷附之鑑定報告核定為
新台幣10,000元,聲明請求返還無權占用土地之部分,參考卷附
之鑑定報告核定為新台幣161,277元(即按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
,合計為新台幣171,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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