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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