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佩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佩雯│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74186││9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佩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22日止累計77,283元正未給付,其中74,186元為消費款;3,09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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