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27號聲請人 江許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