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余西鈞 被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王宜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宜昌妨害名譽案件(100年度易字第8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宜昌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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