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53號聲請人留 吳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國華人壽保險股份彰化商業銀行│99年9月24日│35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總部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