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51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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