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方博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