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奕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奕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479公克,含包裝袋1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王奕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5日19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處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本件證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毒品案件採尿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照片2張。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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