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喻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參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喻宗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96、151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081000203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96、1513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於111年5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而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328公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81000203號鑑驗書附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因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裝袋,自應視同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