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0號聲請人名家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婉霜 相對人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1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2000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全字第2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00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重整裁定、提存書、公司變更登記表、重整人身分證正反面(以上均為影本)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10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