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62號原告甲OO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判准與被告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