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振勝指定辯護人李建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6日間,因病在雲林縣○○鎮○○路00號之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瑟醫院)426號病房住院接受治療,於110年9月6日9時45分許,見告訴人即同病房代號BL000-H110018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在隔壁病床睡覺,竟意圖性騷擾,基於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之犯意,徒手摸觸甲○之臀部數下。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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