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林敬海
林 謝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秋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鴻儒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