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84號
原   告 東方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慶輝
被   告  邱麒穎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陳庭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管理費等,並以徐
慶輝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惟被告主張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徐
慶輝未經合法選任,且另行起訴請求確認該違法選任徐慶輝
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經
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50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受理在
案,從而徐慶輝是否為原告合法之代表人,攸關其法定代理
權有無欠缺、得否為本件合法訴訟行為,堪認系爭案件為本
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院業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裁定於
系爭案件確定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案業於107
年11月29日判決確認徐慶輝與被告間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不
存在,並於108年5月29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
爭案件卷宗查閱無訛,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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